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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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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
5.3.1 当整体改造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,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。
5.3.2 局部改造时,改造区域内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具应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,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可维持原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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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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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总则
2 基本规定
3 建筑设计
3.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
3.2 总平面布局
3.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
3.4 安全疏散和避难
3.5 建筑构造
3.6 灭火救援设施
4 消防设施
4.1 消防给水设施
4.2 防烟和排烟设施
5 消防电气
5.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
5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5.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